保卫处
首页 > 综治维稳 > 正文

江西服装学院信访工作规定

发布时间:2019-03-06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为保障我院师生员工的民主合法权益,规范信访行为,维护信访工作秩序和学院的安全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信访条例》、教育部《教育信访工作规定》,结合我院具体情况,修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信访工作,是指我院教职员工、学生及其家长、校外组织或个人以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方式,向我院及上级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按照规定和职权范围需要由我院处理的事项。

三、信访工作是了解学院各项政策、规定的贯彻执行情况,听取广大师生员工批评、建议的窗口;是改进领导工作作风、促进勤政廉政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重要渠道;是维护学院稳定、促进学院改革与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

四、我院信访工作坚持分级负责、归口管理,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五、我院信访工作的格局是学院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

六、学院设信访工作领导小组,以院长为信访工作第一责任人;党委书记为直接责任人;各部门、各分院(部)的第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党支部书记为直接责任人;以院办和各分院(部)办公室为信访工作办事机构。

七、信访工作办公室的工作职责是:

(一)协助学院信访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及督促各部门、各分院(部)的信访工作。

(二)受理上级机关和领导转办、交办的涉及我院的信访事项。  

(三)受理、协调、转办师生来信、来访、来电、院长信箱、校园网信息反馈平台等渠道反映的信访事项。

(四)受理涉及我院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的信访事项。

(五)及时向学院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反映重要信访信息。

(六)做好信访事项的督办落实工作。

(七)组织我院信访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和经验交流,提高信访干部的业务能力、政策水平。

八、各部门、各分院(部)负责处理涉及本学院、本单位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的信访事项,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将问题解决在基层。

九、信访事项的提出和信访人的信访行为应严格遵守《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

十、信访事项的受理

(一)学院信访工作办公室及各部门、各分院(部)收到信访事项后,应当予以登记。

(二)对属于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受理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十一、信访事项的办理

(一)学院各级信访工作人员应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

(二)上级教育部门交办的信访事项,信访工作办公室应当自收到之日起60日内办结并报送处理结果。不能如期办结的,要向上级交办部门说明情况。交办部门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应进行复查,并在30日内报送复查结果。

(三) 由我院直接处理的信访事项,应当在30日内办理完毕,并视情况将处理结果答复信访人。情况复杂的,经有关部门或学院相关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限,但延长期限不能超过30日。

(四)信访人对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查。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我院信访工作部门不再受理。

十二、学院对在信访工作中有下列行为的视情节对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党政纪律处分。

(一)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

(二)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及学院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

(四)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人员或者单位的。

(五)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的。

(六)徇私舞弊,索贿受贿及其它违法乱纪行为。

十三、学院将根据信访工作绩效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十四、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行,由学院信访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关闭 打印责任编辑:保卫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