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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服装学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事故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制度

发布时间:2019-03-06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为了切实搞好我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进一步明确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要求和职责,特修订本制度。

一、事故调查处理机构

(一)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综治办”)是我校有关综合治理事故调查和处理的领导机构。

(二)事故调查处理小组直接负责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一旦发生有关综合治理事故,由校综治办指定人员,成立事故调查处理小组。事故调查处理小组根据调查情况,形成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报综治办,由综治办研究作出处理。重大事故的处理,报请校务会、党委会研究决定。

二、事故调查处理要求

(一)事故调查处理小组按照公正、公平的原则开展调查取证,全校师生员工和校属各单位应积极配合,各单位领导应保证本单位被调查师生员工随叫随到。被调查人员应如实向调查处理小组反映情况,不得隐瞒实情。

(二)事故调查处理小组负责统一协调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三、责任追究

事故调查处理小组根据事故性质、情节轻重和所造成的损失及影响程度,提出处分意见报综治办。

(一)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学校分管领导对分管部门的事故负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党政一把手是把本单位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事故负主要责任;

(二)对造成事故的教职工或学生,分别依据学校《教职员工管理暂行规定》和《学生管理条例》给予处分。各单位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对本单位负直接责任。对责任人依据学校相关规定给予党纪行政处分。

(三)凡事故责任人触犯刑法的,交司法机关处理,造成经济损失的,同时追究直接责任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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