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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服装学院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小组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19-03-06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努力实现“创建和谐平安校园”的目标,特制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度》。

第二条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要遵循以下工作原则:

(一)坚持党委领导、齐抓共管的原则。在党委、综治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各院(部)、处、室综治小组领导牵头,建立起各院(部)、职能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坚持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发生在各院(部)、各部门范围内的矛盾纠纷,按照“分级负责”的要求,由各院(部)、各部门负责调处;跨院(部)、跨部门的矛盾纠纷,由学校矛盾纠纷排查领导小组或学校综治办指定协调解决。

(三)坚持预防为主、防患未然的原则。把工作重心从事后处理转移到事前排查调处上来,努力做到“发现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处理得好”。

(四)坚持依法、及时、就地处理的原则。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过程中,要依照相关法律、政策的规定,妥善处理,切实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坚持“小矛盾不出班级、一般矛盾不出院(部)、重大矛盾不出校园”的要求,把矛盾解决在基层。对发生在校园内的矛盾纠纷及群体性事件,在学校党委、综治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有关院(部)、部门要密切配合,快速反应,依法果断处置。

(五)坚持教育疏导、防止激化的原则。要注意工作方法和策略,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手段,加强对在校学生的说服教育,解决矛盾,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

 第二章   领导职责

第三条  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确保政策措施切换实际,符合本学校师生员工的根本利益,避免因决策不当或失误而侵害本学校师生员工利益,从源头上预防导致矛盾和纠纷发生。

第四条 强化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确保各院(部)、各有关部门正确有效地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避免因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不落实或执行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而侵害本学校师生员工利益,引发矛盾。

第五条 对矛盾较大的重点单位和重点人群,指定责任部门预先落实有关措施,提前化解矛盾。

第六条 对已经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统一组织领导现场处置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决定处置措施。

第七条  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作为维护校园稳定的重要工作,当作份内一项重要职责,实行“一岗双责”,分级负责,切实做好。加强对新形势下学校师生员工内部矛盾情况分析研究及其规律的探讨,健全机制、落实责任、完善预案,依法处理师生员工反应的问题。

第八条  校党委、综治领导小组和各院(部)、各部门,要成立书记任组长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领导小组,设立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协调处理矛盾排查纠纷调处工作。加强各院(部)党政统一组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有关部门参加的矛盾纠纷小组建设,明确职责任务,建立相关工作制度,健全相关工作制度,发挥综合优势。

 第三章   工作任务

第九条 定期排查矛盾和纠纷,及时了解校师生员工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掌握各种矛盾纠纷情况。对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对学校稳定构成威胁的、影响学校改革发展大局的突出问题,要集中排查,快速反馈,及时采取措施。

第十条 针对排查出的问题,加强组织协调,落实责任制,将矛盾纠纷的疏导化解责任落实到有关院(部)、部门以及领导干部和责任人。

 第四章   机制建设

第十一条 建立信息网络机制。学校党委、综治领导小组和各院(部)、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校情信息”网络体系,充分发挥信息联络员的作用,及时发现各种影响学校稳定的苗头性问题,准确把握动向。对排查出的涉及面广大、影响重大的矛盾纠纷和不安定因素,要及时报告。有事报事,无事报平安。

第十二条 建立维稳预测预警机制。进一步完善处置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应急防控处置预案,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可能引发大规模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化解。对重大群体性突发事件做到及时发现、积极预防、妥善处置。

第十三条 建立矛盾纠纷排查机制。建立起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工作网络。认真执行各班级每月排查一次、各院(部)、部门每二月排查一次、学校每学期排查一次的制度,把矛盾纠纷排查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常抓不懈。

第十四条 建立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对矛盾调处要按责任分工逐件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及办结时限,将矛盾化解在第一时间、第一现场。要实行领导负责、落实责任、力求实效,做到“五个一”,即一个问题、一名领导、一名责任人、一套方案、一抓到底。要区别不同情况,综治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听证、调解、复议、仲裁等方法,既解决实际问题,又解决组织多方参与的矛盾纠纷多元调处机制。

第十五条  建立应急处置机制。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处置机制,制定预案,落实责任。对大规模集体上访,领导要亲自出面,依法果断妥善地处置,并跟踪处理落实情况,坚决防止由集体上访演变为群体性事件。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建立矛盾纠纷排查情况报送制度。各院(部)、各部门每季度以文字或报表形式,将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情况汇总后,逐级上报。重大节日、重要活动和敏感时期要实行24小时值班和“零报告”制度。对重大、复杂和影响较大的矛盾纠纷,要形成专题报告。

第十七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要随时发现、随时报告,及时续报处置情况:

可能发生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群体性事件的;

可能发生群体性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触犯法律等突发事件的;

酝酿组织邪教活动和非法宗教活动的;

其它重大矛盾纠纷。

第十八条  各院(部)、各部门综治小组对收集到的情况,要及时汇总登记,整理备案,对未按时限要求上报的,要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九条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必须对口报送,各院(部)处室综治小组向校综治办报送,校综治办办公室负责汇总,经领导审核后,按要求逐级上报。

第二十条  对本级排查出的或下级报送的重大矛盾纠纷,必须认真分析梳理,提出办理建议,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调处时限和调处要求。

第二十一条 各级综治会议要定期分析矛盾纠纷排查情况,明确重点,提出措施。

第二十二条  各级综治会议确定的重大矛盾纠纷,要实行“三定一包”(定责任单位、定责任人、定完成时限、包干到底)的办法,由同级综治会议办公室督促有关部门办理。

第二十三条  需要向学校综治办提请协调解决的重大矛盾纠纷,要将情况调查清楚,形成书面材料,由综治小组负责及时上报。

 第六章   督查指导

第二十四条  学校综治办要健全督查督办工作机制,对各院(部)、各部门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进行督查指导,对上级综治会议办公室办的重大矛盾纠纷事件,要组织专门力量进行调处,并及时报告办理情况。

第二十五条 督查指导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办法。

第二十六条  对督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召开会议,分析原因,制定对策,加大调处力度。

 第七章   奖励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作为党政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进行定期考核和专项检查,开展工作的实际效果与责任人政绩挂钩。

第二十八条  校党委、综治领导小组对认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超前化解不稳定因素,对避免了大规模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九条  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走过场,未认真进行排查调处以及因处置不及时或处置不当导致矛盾激化酿成事端的院(部)、处室,要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和限期整改。

第三十条 对因工作不力或隐瞒情况,酿成重大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院(部)、处室,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责任,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

第八章   基础建设

第三十一条  对一般性的矛盾纠纷,要做好调处情况的统计工作;对上级交办的重大矛盾纠纷,要按照规定的时限和有关要求,由牵头部门负责,向本学校综治办办公室上报调处情况和结果。不能按时调处的,必须说明原因,提出下一步工作措施。

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档案。各院(部)、各部门要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各类文件材料和有关数据、报表进行分类整理,按有关规定及时立卷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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