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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服装学院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发布时间:2019-03-06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为加强学院安全管理,落实管理责任,确保安全工作层层有人抓、事事有人做,防患于未然,杜绝或尽量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责任范围划分

(一)学院基建、房屋修缮,师生学习、生活用电的设施设备,食堂食物的进出及饮食卫生安全,生活用水安全,小卖部各种食品的进货、销售安全,由后勤处负责人主管。

(二)学生的安全教育,校内、校外各种学生活动安全,学生寝室安全,门卫安全,教学楼安全,消防设施的安全运行,由保卫处负责人主管。

(三)财务处、财务票据及现金安全,由财务处负责人主管。

二、安全责任划分

(一)院长是学院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学院的安全工作负总责。

(二)学院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全院的安全工作,制定各类人员安全责任制和各方面安全措施,群体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处理学院安全突发事件。

(三)安全责任具体划分

1、各分院(部)负责人是所负责分院(部)的第一责任人,应履行的安全责任为:

1)负责拟定所辖工作人员职责和本院部安全工作措施和办法,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2)负责所辖工作范围的安全督查和责任人职责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不留任何隐患。

3)审批、回复有关人员的请示或报告,及时解决职责范围内的安全问题。

4)汇报和落实安全的有关工作。

5)安全事故发生后,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前提下,30分钟内向院长报告,并在1小时内拟出事故报告草案。

2、消防安全器材的购进、安置和管理由保卫处负责。

3、食堂和小卖部安全工作,后勤处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应履行的安全责任为:

1)认真贯彻《食品卫生法》、《学院卫生工作条例》和《学院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管理规定》,抓好食品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预防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

2)建立健全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及岗位责任制。

3)工作人员须按照规定办理《上岗证》和《健康证》等相关证件。

4、各部门管理的车辆的安全,各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

5、学院周边环境的安全治理工作,保卫处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应履行的安全责任为:

1)重视学院周边环境的安全治理工作,主动联系辖区的派出所、村委会抓好治理工作。

2)做好校内的巡视工作,注意对校园附近环境的巡查,发现校外不良分子袭击学生时,要及时报告“110”或附近派出所,保护学生的安全。

3)教育学生敢于与坏人作斗争,并教给学生正确的方式和方法,提高学生的自护能力。

三、安全责任追究

安全工作事关全院师生的人身安全和国家财产安全,关系学院的发展和稳定,责任重大、意义重大,各分院(部)领导务必高度重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安全无小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以对学生、对家长、对学院和对社会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安全职责,切实做好安全稳定工作。

学院发生安全事故,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组织、谁负责”,“谁失职、谁负责”的原则承担相关责任。

(一)各单位不履行安全职责发生安全事故时,追究单位负责人责任。

(二)各单位一旦发生安全事故,要在及时处理的同时,迅速将事故情况报告学院;学生出现重大伤亡事故要立刻报告院级领导;学生旷课一天,班主任必须及时与学生家长联系,并将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学工处,瞒报、迟报、漏报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不经学院同意,各部门、各分院(部)不得组织学生外出宣传或参加庆典活动以及其他活动。擅自外出活动的,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和班主任责任。

(四)后勤处应做好学院的安全保障工作,经常性地对学院的校舍、围墙、固定设施、水电、电杆、树木等进行检查并作记录,保证校内各处、教学楼、行政楼、宿舍楼道的照明,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学院主管领导,并采取措施,及时修缮和处理。因疏于管理而发生意外时,追究管理人员的责任。

(五)学院采购或为教学提供的设备、仪器物资要符合相关规定和安全标准,如因质量问题造成事故,追究采购人员的责任。

(六)负有管理车辆责任的部门,因车辆管理不善,或借车给非专职驾驶员驾驶造成意外事故,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七)本制度从颁布之日起执行。

(八)本制度由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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